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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界动态  
苏建价协(2010)0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苏建价协(201006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推进咨询企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和2009年全省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践,我协会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印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印发施行。
    从5月1日起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咨询合同额500万以上的造价咨询项目均要填写《江苏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附件五),并存入咨询项目档案,作为对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城乡和住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价协,省造价管理总站,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三条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据省建设厅的规定并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下,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信用评价企业范围:
(一)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
第五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六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 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件四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四的规定给予扣分或不予评级。
第八条 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0—85分(不含85分)的为AA级企业; 60—70分(不含70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在评价范围未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为无信用等级企业。
第九条 信用评价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为下一评价期。其间由于不在评价范围未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在评价当年年底申请补评,补评程序同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补评信用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内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备案的分支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四个方面,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一条 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本省造价咨询企业(即母公司)的评价工作,按照母公司(附件一)和分支机构(附件二)分别评价、分支机构关联母公司的打分原则进行。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得分总值为100分,其中母公司占70%,分支机构占30%,即:母公司最终得分=母公司评价得分×70%+∑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30%。
凡母公司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其分支机构则必须参加同期信用评价工作。
分支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分支机构的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二)独立进行评价,分支机构在注册地享用自身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合并后(或分立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江苏省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咨询指导规程》等。
(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中咨询项目登记情况和建立的咨询企业信用档案记录;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评、质量专项检查等各项考核结果;
(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举报和投诉;
(八)社会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
(二)各市造价管理协会组织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三)市造价管理协会通过座谈、电话询访等多种形式向建设、施工企业、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期内的诚信情况。
(四)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根据评价打分和调查的情况初步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后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五)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对各市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对各市初评为AAA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后确定评价等级。
(六)将确定的各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七)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最终评价结果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评价小组由市组成或省市统一组成。评价小组一般不得少于3人,每组至少有一名工程造价咨询业内专家。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一)在有效期内发现企业评价期内有附件四所列不良行为未被记录的,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和核发信用等级征书。
(二)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且在有效期内不得申请补评: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2、企业发生附件四中“不予评级”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的;
  3、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资质延续未通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三)发现企业提供的评价材料有虚假的,经查属实其信用等级直接核定为不予定级企业,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重新评价、取消和直接核定为不予定级企业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建议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三: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
附件四: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附件五:江苏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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